2004年湖北省统计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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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湖北省统计公报2005年02月28日 2004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提高,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企业活力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继续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一,综合 2004年,全省完成生产总值6320.4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5%,是1998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1020.09亿元,增长6.5%;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29 |
2004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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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年,各级卫生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卫生改革,加强了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卫生行业监管,加快了卫生事业发展.一,卫生资源卫生机构总数增加.2004年末,全国卫生机构总数29.6万个,比上年增加0.5万个.全国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28.8万个,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3.4万个,营利性医疗机构15.2万个.医疗机构中:医院1839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4万个,卫生院4.2万个,门诊部6148 |
2006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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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浙江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2007年 3月13日)2006年,浙江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加快推进"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建设,经济社会正走上科学发展轨道."十一五"发展开局良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协调性和均衡性增强,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统筹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进展良好,资源要素环境状况改善,年初确定的主要预期目标顺利实现.一,综合初步核算,2006年,全省生产总值为1 |
2005年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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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丽水市统计局(2006年3月 日)2005年,丽水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实施 "三市并举"战略,全面建设"平安丽水",坚决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攻坚克难,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的好势头,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取得新进展,财政,企业和居民收入增加,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市场价格涨幅平稳,较好地实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丽水的发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较高起点上.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全市生产总值300 |
200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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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05年,浙江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坚决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取得明显成效.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的好势头,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取得新进展,财政,企业和居民收入增加,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市场价格涨幅明显回落,较好地实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 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全省生产总值13365亿元,按可比价 |
吉林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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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吉林省统计局 2005年2月26日 2004年,是全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一年来,全省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齐心协力,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省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主要社会经济指标创多年来的最好水平,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实现了良好开局. 综 合 GDP总量继续扩大,经济增长速度创1997年以来最好水平.据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吉林省生产总值2958.2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2%,增幅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 |
公报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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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编号 Journal No.: 165 公布日期 Publication Date: 02-06-2006 分项名称Section Name: 接纳注册 (全文本) Acceptance for Registration (Full Version) Class 1-5 1/ 7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 Trade Marks Regi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接纳注册 (全文本) 商标注册处处长 |
公报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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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编号 Journal No.: 105 公布日期 Publication Date: 08-04-2005 分项名称Section Name: 接纳注册 (全文本) Acceptance for Registration (Full Version) Class 26-30 1/ 4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 Trade Marks Regi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接纳注册 (全文本) 商标注册处 |
公报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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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编号 Journal No.: 128 公布日期 Publication Date: 16-09-2005 分项名称Section Name: 接纳注册 (全文本) Acceptance for Registration (Full Version) Class 1-5 1/ 7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 Trade Marks Regi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接纳注册 (全文本) 商标注册处处长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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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3卷 第165期 20070829 财政经济篇 中华民国96年8月29日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643号 修正「人身保险要保书示范内容及注意事项」,并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险要保书示范内容及注意事项」,财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台财保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五七号函自即日停止适用. 主任委员 胡胜正 人身保险要保书示范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要保书之内容包括基本资料,告知事项及声明事项等三部分. 二, 基本资料之记载主要系指要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基本资料及要保相关事项;保单条款中约定须由要保人选择之项目(如保费自动垫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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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3卷 第150期 20070808 卫生劳动篇 中华民国96年8月8日 行政院卫生署令 卫署医字第0960208096号 修正「妇产科专科医师训练医院认定标准」,并修正名称为「妇产科专科医师训练医院认定基准」,且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妇产科专科医师训练医院认定基准」 署 长 侯胜茂 妇产科专科医师训练医院认定基准 项目 标准 注备 壹,医院条件 一, 医院规模 二, 人员 三, 医疗业务及设备 四, 品质管制 教学医院设有妇产科病床三十张以上. 应有任职该院一年以上专任妇产科专科医师至少八人以上,其中具五年以上专科医师年资者至少五人,具十年以上专科医师年资者至少三人. 通过妇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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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3卷 第152期 20070810 卫生劳动篇 中华民国96年8月10日 行政院卫生署令 卫署医字第0960208099号 修正「外科专科医师训练课程基准」,并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科专科医师训练课程基准」 署 长 侯胜茂 出国 副 署 长 王秀红 代行 外科专科医师训练课程基准 本课程训练完成所需时间为4年 训练年 训练项目(课程) 训练时间 评核标准 (方法) 备注 第1年 (PGY1) 3个月 一般医学内科实务训练 社区医学基本课程 社区医学相关选修 1个月 1个月 1个月 (以1个月为单位) 3 个 月 专科相关选修: 一般医学外科 3个月 (以3个月为单位) 学习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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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3卷 第058期 20070329 卫生劳动篇 中华民国96年3月29日 行政院卫生署令 卫署医字第0960201320号 修正「儿科专科医师训练课程基准」,并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儿科专科医师训练课程基准」 署 长 侯胜茂 儿科专科医师训练课程基准 本课程训练完成所需时间为3年 训练年 训练项目(课程) 训练时间 评核标准 (方法) 备注 第1年 (PGY1) 3 个 月 一般医学实务训练 社区医学基本课程 社区医学相关选修(精神科优先) 3 个 月 一般内科,一般外科,儿科择一训练(儿科优先) 依本署订定毕业后一般医学训练内容及时间办理(详如附件) 学习护照(由卫生署委托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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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2卷 第236期 20061208 农业环保篇 中华民国95年12月8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 农防字第0951479833号 主 旨:公告修正「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条件」第二点及其附件二十六「狐0之输入检疫条件」如附件,自即日起装船(机)起运之狐0应符合本检疫条件规定. 依 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33条. 主任委员 苏嘉全 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条件第二点及其附件二十六 二, 动物 (一) 禁止输入 1, 来自经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或其他国际疫情报告证实或经中央农业主管机关依法宣告为动物传染病疫区之相关动物,不得输入. 2, 来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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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2卷 第139期 20060724 卫生劳动篇 中华民国95年7月24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令 劳职业字第0950506117号 修正「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心理测验使用管理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心理测验使用管理要点」. 主任委员 李应元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心理测验使用管理要点 一,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各种职业心理测验之有效使用,以利就业服务工作之推行,特订定本要点. 二, 本要点业务执行单位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业务执行单位),各种职业心理测验工具之保管单位为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保管单位). 三, 本要点所称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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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2卷 第243期 20061219 外交,国防及法务篇 中华民国95年12月14日 国防部公告 庄敬字第0950007553号 主 旨:预告修正「体位区分标准」.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告事项: 一,主管机关:国防部军医局. 二, 在兵役公平之前提下,为使体位区分标准更加严谨,并符合国军及替代役服役需要,维护役男权益.经本部搜整各单位意见后,拟再予以修正. 三, 本标准修正草案对照表详载於本部网站(网址:http://www.mnd.gov.tw)「国防法规查询」选项下「最新动态」网页. 四, 对公告内容如有意见或疑问,请於本公告刊登於政府公报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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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3卷 第067期 20070413 卫生劳动篇 中华民国96年4月10日 中央健康保险局令 健保药字第0960000082号 修正「全民健康保险药品给付规定―第9章 抗癌瘤药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9.4. gemcitabine(如Gemzar)」给付规定,并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险药品给付规定―第9章 抗癌瘤药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9.4. gemcitabine(如Gemzar)」给付规定. 总 经 理 朱泽民 全民健康保险药品给付规定修正规定 第9章 抗癌瘤药物 Antineoplast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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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3卷 第135期 20070718 卫生劳动篇 中华民国96年7月18日 行政院卫生署公告 卫署食字第0960403114号 主 旨:修正「健康食品之调节血糖功能评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调节血脂功能评估方法」如附件,并自即日生效. 依 据: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条第二项. 公告事项:修正「健康食品之调节血糖功能评估方法」及「健康食品之调节血脂功能评估方法」. 署 长 侯胜茂 健康食品之调节血糖功能评估方法 960718卫署食字第0960403114号公告修正 壹,前言 根据统计,全球罹患糖尿病的人数高达1.35亿~1.6亿.以美国,加拿大为例,糖尿病就位居该国十大死因的第三位,仅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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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3卷 第170期 20070905 卫生劳动篇 中华民国96年9月5日 行政院卫生署令 署授疾字第0960000809号 订定「大陆地区人民首次申请团聚健康管理要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附「大陆地区人民首次申请团聚健康管理要点」 署 长 侯胜茂 大陆地区人民首次申请团聚健康管理要点 一, 行政院卫生署为强化来台团聚之大陆地区人民健康管理,并兼顾国内防疫安全,特依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大陆地区人民首次申请团聚健康管理要点(以下称本要点). 二, 大陆地区人民应检具合格之团聚健康检查证明(以下称健检证明,参考格式如附表),始得申请首次来台团聚. 三, 本要点之健 |
行政院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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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报 第013卷 第112期 20070614 卫生劳动篇 中华民国96年6月11日 行政院卫生署公告 署授疾字第0960000357号 主 旨:预告修正「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 修正机关:行政院卫生署 二, 「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於本署网站(http:// www.doh.gov.tw). 三, 对於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於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日起1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 承办单位: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 (二) 地址:10050台北市林森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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